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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汤执字第2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水林、刘长林、刘学希、李海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水林,刘长林,刘学希,李海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汤执字第260-4号申请执行人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刘水林。被执行人刘长林。被执行人刘学希。被执行人李海超。关于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水林、刘长林、刘学希、李海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刘水林、刘长林、刘学希、李海超已按判决书判决内容履行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水林在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曙玮审判员  杜连鹏审判员  刘 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武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