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汤执字第2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水林、刘长林、刘学希、李海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水林,刘长林,刘学希,李海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汤执字第260-4号申请执行人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刘水林。被执行人刘长林。被执行人刘学希。被执行人李海超。关于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水林、刘长林、刘学希、李海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刘水林、刘长林、刘学希、李海超已按判决书判决内容履行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水林在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曙玮审判员 杜连鹏审判员 刘 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武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