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钟祥丰民二初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王学付与魏兴勤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付,魏兴勤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钟祥丰民二初字第00033号原告王学付。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彭锋。被告魏兴勤。委托代理人罗春丽。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学付诉被告魏兴勤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学付于2015年4月8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学付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学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王学付负担。审判员 徐 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宣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