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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民特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德芳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陈坚死亡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德芳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西民特字第5号申请人杨德芳。申请人杨德芳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陈坚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杨德芳诉称:申请人杨德芳与被申请人陈坚系母女关系,被申请人陈坚于2005年9月27日出走,有报案记录,经亲属所在单位或公安机关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为此依法向法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陈坚死亡。经查明:被申请人陈坚,女,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南宁市西乡塘区北湖北路49号32栋1-201号房。公民身份号码:××。2014年3月13日南宁市西乡塘区国家档案馆出具的《关于查阅陈坚同志婚姻登记材料情况的说明函》载明该馆收藏的2004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的婚姻登记档案材料,未查到陈坚的婚姻登记材料。申请人杨德芳与被申请人陈坚系母女关系,被申请人的父亲陈某于1997年7月28日因死亡注销户口。陈坚于2005年9月23日到友爱路妇幼医院看病未归,申请人杨德芳遂于2005年9月27日向南宁市西乡塘区北湖派出所报案。2014年3月11日,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政府安吉街道办事处北湖北路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实2005年至今,陈坚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杳无音讯。因经多方寻找均无陈坚下落,申请人杨德芳遂于2014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宣告陈坚死亡的申请。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4月12日在《广西法治日报》上发出寻找陈坚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陈坚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陈坚自2005年9月离家出走后,虽经多方寻找,至今仍未出现,下落不明已满4年,故申请人杨德芳请求宣告被申请人陈坚死亡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陈坚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告费350元,由申请人杨德芳负担。审判员  潘艳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海鹰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不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