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路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778号原告:路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康晓兵,河北久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某,农民。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某与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路某于2015年4月1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路某负担。审判员 彭世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翠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