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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路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778号原告:路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康晓兵,河北久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某,农民。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某与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路某于2015年4月1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路某负担。审判员  彭世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翠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