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温刑初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蒋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刑初字第580号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某,农民,住温岭市。2008年8月22日因吸毒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09年9月7日因吸毒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09年9月10日因吸毒被温岭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5年3月19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温检公诉刑诉(2015)5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金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24日23时、2月25日凌晨1时、2月25日23时、2月26日23时、2月28日凌晨,被告人蒋某五次在温岭市太平街道三星三区41栋11号二楼201室自己租住的房间内容留金某一起以烫吸方式吸食冰毒。2015年3月10日凌晨,被告人蒋某在自己租住的温岭市城东街道横湖桥路219号2楼前间容留金某一起以烫吸方式吸食冰毒。2015年3月18日,温岭市公安局横峰派出所民警在本市城东街道横湖桥路219号2楼前间抓获被告人蒋某。被告人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金某、颜某的证言,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据保全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吸毒成瘾认定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犯罪记录查获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证明,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在自己租住处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蒋某有劣迹,应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蒋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9日起至2015年11月18日止;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员 应荣辉二〇一五���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张佳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