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范民初字第00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李霞与河南省工信物资有限公司、濮阳工业园区辰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范民初字第00597号原告李霞,范县王楼中心校教师。委托代理人李效彬,农民。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河南省工信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16号2号楼9层906号。法定代表人李桂珍,该公司经理。被告濮阳工业园区辰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华龙区文化路16号。法定代表人李桂珍,该公司经理。被告李桂珍,农民。被告刘礼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霞与被告河南省工信物资有限公司、濮阳工业园区辰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李桂珍、刘礼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霞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4元,由原告李霞负担。审 判 长 侯胜才审 判 员 张永立代理审判员 李传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崔志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