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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东行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不服被告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大东行初字第52号原告××。被告××。原告××不服被告××处罚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石丽娟审判员  张笑晨审判员  陈陕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