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东行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不服被告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大东行初字第52号原告××。被告××。原告××不服被告××处罚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石丽娟审判员 张笑晨审判员 陈陕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