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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石首民初字第002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与陈四平、童丽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陈四平,童丽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石首民初字第00207-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住所地为石首市绣林办事处绣林大道远景大酒店旁。负责人刘小兵,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陶洪松,系该支行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林,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四平。被告童丽丽,系第一被告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与被告陈四平、童丽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依法裁定案外人石首市绣林街道办事处南岳山社区居民委员会不得向本案债务人陈四平、童丽丽支付其在该居委会所获得的拆迁补偿款70000元或者冻结陈四平、童丽丽银行存款7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石首市绣林街道办事处南岳山社区居民委员会不得向本案债务人陈四平、童丽丽偿付拆迁补偿款70000元。石首市绣林街道办事处南岳山社区居民委员会要求偿付的,由本院提存该价款。或者冻结陈四平、童丽丽银行存款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