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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梅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王荣强、建德市梅林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与建德市梅林商务酒店有限公司、蔡大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荣强,建德市梅林商务酒店有限公司,蔡大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梅民初字第47号原告:王荣强。委托代理人:胡建强(特别授权),浙江天涯法律服务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建德市梅林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梅城镇西门外梅花小区6幢。法定代表人:童友香,执行董事。被告:蔡大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荣强与被告建德市梅林商务酒店有限公司、蔡大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梅林商务酒店有限公司、蔡大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荣强申请撤回对被告建德市梅林商务酒店有限公司、蔡大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荣强撤回对被告建德市梅林商务酒店有限公司、蔡大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荣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钱 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翁夏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