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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无执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裁定执行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无执字第0012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无民初字第00111号民事判决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进行了查询。现被执行人张某某已和解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张某某的银行存款17065.2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彦臣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