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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民终字第019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金新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刘关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关法,金新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19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关法。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新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经济开发区(杨舍镇斜桥村8组)。法定代表人许培新,董事长。上诉人刘关法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4)张民初字第012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刘关法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催交后,仍未能按期交纳上诉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关法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 立审 判 员  朱婉清代理审判员  林李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芮 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