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民终字第019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金新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刘关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关法,金新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19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关法。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新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经济开发区(杨舍镇斜桥村8组)。法定代表人许培新,董事长。上诉人刘关法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4)张民初字第012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刘关法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催交后,仍未能按期交纳上诉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关法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 立审 判 员 朱婉清代理审判员 林李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芮 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