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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商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李兔生与郭润根、张金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兔生,郭润根,张金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商初字第81号原告李兔生,男,汉族,山西省寿阳县平头镇人。被告郭润根,男,汉族,山西省寿阳县平头镇人。被告张金芬,女,汉族,山西省寿阳县平头镇人。原告李兔生诉被告郭润根、张金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兔生诉称:2013年底,被告郭润根开的石灰窑因资金困难无法运转,多次通过我妹妹李玉兰和我商议,我妹妹出于同情,让我借给原告郭润根陆万元现金。一年后,经多次催要,被告郭润根和张金芬仍未归还。现起诉要求两被告归还我陆万元及利息,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本院认为: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郭润根的送达地址无法联系到被告,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郭润根的准确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兔生的起诉。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之规定,本案免收诉讼费13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思芳审 判 员  凌雪梅人民陪审员  马爱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许 杰(校对人:许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