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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乾民初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原告松原市万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乾安分公司与被告马千、韩福德、马达宇、李洪艳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松原市万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乾安分公司,马千,韩福德,马达宇,李洪艳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松原市万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乾安分公司与被告马千、韩福德、马达宇、李洪艳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5)乾民初字第420号原告:松原市万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乾安分公司,负责人何丹英,住所地:乾安镇德建街1-19。被告:马千,男,195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镇德建街。被告:韩福德,女,195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址同上。被告:马达宇,男,1980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址同上。被告:李洪艳,女,198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址同上。原告松原市万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乾安分公司与被告马千、韩福德、马达宇、李洪艳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晓龙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松原市万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乾安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50元,退回原告50元。代理审判员  孙慧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侯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