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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知民初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蚌埠市淮上区吴慧民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淮上区吴慧民百货商行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知民初字第00066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组织代码15194000-8。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佟宇,安徽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穆世舟,安徽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蚌埠市淮上区吴慧民百货商行,经营场所蚌埠市昌明街20号荷花园农贸市场13号,注册号为340304600112433,经营者为吴慧民,男,199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340311199311240218。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蚌埠市淮上区吴慧民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孔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