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01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葛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1099号原告:葛某,男,198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原告:杨某,女,1986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中,原、被告自行和好,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葛某减半负担100元。审判员 董秀云二〇��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家宇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