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民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田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无民初字第00006号原告田某。被告张某。原告田某诉被告张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于2015年1月9日向被告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于2015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某诉称,2012年7月份我与被告通过网络相识,在认识不到两个月互相缺乏了解的情况下,于××××年××月××日草率的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未举行结婚仪式亦未同居生活,根本没有夫妻感情,并于2012年9月份与被告失去联系,经查找,至今杳无音讯。为解除这名存实亡的婚姻,特诉至法院,望法院判决我与被告离婚。被告张某未答辩。根据原告起诉,本案的调查重点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结婚证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本院对被告父亲张某某的调查笔录证明: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被告父母并不知道,家里也没有举行结婚仪式。2012年后半年被告离家出走,经多方查找,杳无音讯,至今下落不明。经质证,原告无异议。根据原告陈述及提供的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份原被告通过网络相互认识,××××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未举行结婚仪式亦未同居生活,被告于2012年9月份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基于上述事实,围绕本案的调查重点,本院认为,原被告通过网络相识,在认识不到两个月互相缺乏了解的情况下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姻基础不牢固,双方未举行结婚仪式亦未同居生活,又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且被告于2012年9月份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两年多,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坚持离婚。由此看来,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田某与被告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静审 判 员 曹永涛人民陪审员 司伟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范炯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