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微执字第3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朱某甲、杨某与朱某乙、胡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甲,杨某,朱某乙,胡某,某县欢城镇下辛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微执字第391-2号申请执行人朱某甲。申请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朱某乙。被执行人胡某。被执行人某县欢城镇下辛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朱某丙。申请执行人朱某甲、杨某与被执行人朱某乙、胡某、某县欢城镇下辛庄村民委员会生命权纠纷一案,已经微山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3)微民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胡某的银行存款19000元至微山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满孝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雨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