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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微执字第3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朱某甲、杨某与朱某乙、胡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甲,杨某,朱某乙,胡某,某县欢城镇下辛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微执字第391-2号申请执行人朱某甲。申请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朱某乙。被执行人胡某。被执行人某县欢城镇下辛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朱某丙。申请执行人朱某甲、杨某与被执行人朱某乙、胡某、某县欢城镇下辛庄村民委员会生命权纠纷一案,已经微山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3)微民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胡某的银行存款19000元至微山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满孝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雨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