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执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左素芬与湖南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素芬,湖南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字第300号申请执行人左素芬被执行人湖南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左素芬与被执行人湖南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双民一初字第5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南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且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湖南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且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终结,待执行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双民一初字第59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红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文 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