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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民初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张晓莹与崔金玲、朱启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莹,崔金玲,朱启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440号原告张晓莹,居民。委托代理人张来厚,邹平鹤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崔金玲,居民。被告朱启光,居民。原告张晓莹诉被告崔金玲、朱启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依法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崔金玲、朱启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其法定的权限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晓莹撤回对被告崔金玲、朱启光的起诉。审 判 长  卢玲玲人民陪审员  贺孝玲人民陪审员  张 卓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曲淑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