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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商初字第4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长清区支行与焦强、张桂风、刘国勇、张林芝、焦国梁、冯秀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长清区支行,焦强,张桂风,刘国勇,张林芝,焦国梁,冯秀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商初字第450-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长清区支行,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陆光辉,该支行行长。被告焦强,男,生于1966年3月11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张桂风,女,生于1968年3月14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焦强之妻)。被告刘国勇,男,生于1965年5月11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张林芝,女,生于1963年6月13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刘国勇之妻)。被告焦国梁,男,生于1988年6月18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冯秀娟,女,生于1987年8月17日,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被告焦国梁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长清区支行与被告焦强、张桂风、刘国勇、张林芝、焦国梁、冯秀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长清区支行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焦强、张桂风、张林芝、冯秀娟的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焦强、张桂风、张林芝、冯秀娟的起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长清区支行撤回对被告焦强、张桂风、张林芝、冯秀娟的起诉。其他未尽事宜继续审理。审判员  严子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美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