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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民一初字00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郭明锋与李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明锋,李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颍民一初字00534号原告:郭明锋,男,1964年4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永革、刘嫚(实习),安徽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明,男,197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徐克生,安徽永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明锋与被李明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高群英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明锋及其委托代理杨永革、刘嫚(实习),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徐克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明锋诉称:被告因承建房屋,请原告为其设计房屋图纸,后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房屋设计费70000元。2014年9月29日,被告承诺于2014年10月30日前支付原告设计费70000元,逾期一个月承担5000元违约金。该款到期后,被告久拖不付。为此,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设计费70000元及违约金2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原告郭明锋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证明其身份;2、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的设计费70000元,并承诺还款期限及逾期应支付的违约金。被告李明辩称:因为原告没有相关设计资质,无权设计房屋建筑图纸,其为被告设计的房屋图纸没有通过颍上县城建局审核,未被使用;另外原告要求的违约金过高,没有法律依据。所以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李明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查明的事实:被告因建房需要,请原告为其设计房屋图纸,原告根据其要求设计并交付了图纸。2014年9月26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设计费7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该条据载明:今欠到郭明锋设计费七万元整(70000.00)。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14年9月29日在上述欠条下出具了承诺:此笔欠款于2014年10月30日前付清,如不偿还,逾期一个月承担此笔欠款违约金伍仟元整(5000.00)。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是:原告所举的一至二组证据;原、被告的当庭陈述。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进行房屋建筑设计,双方之间形成合同关系。虽然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设计主体必须是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原告作为自然人,不具备建筑主体设计的资格,故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无效的处理原则,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本案中,虽然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无效,但原告为被告设计图纸,该图纸是根据被告的特定要求设计的,且被告也接受了该图纸,被告无证据证明该图纸不符合相应标准,在此情况下,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设计费7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20000元,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抗辩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郭明峰设计费70000元。二、驳回原告郭明峰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25元,由被告李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高群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展静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