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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执恢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济宁市裕德物资有限公司与苏继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宁市裕德物资有限公司,苏继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任执恢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济宁市裕德物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苏继科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的规定,裁定如下: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07)任民一初字第106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辉审判员 林建军审判员 肖 磊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岁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