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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民一终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姚文友与长春市辰旭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文友,长春市辰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民一终字第1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文友,男,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委托代理人:毕超,吉林毕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市辰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阳光路228号。法定代表人:曲海平,经理。委托代理人:耿爱贤,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韩冰,吉林中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姚文友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4)龙民初字第10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4)龙民初字第101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陈传冬审判员  刘介平审判员  夏秀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