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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方法执字第2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尹时烈与延寿县加信镇富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时烈,延寿县加信镇富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方法执字第226-1号申请执行人尹时烈,男,196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方正县。被执行人延寿县加信镇富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延寿县加信镇。法定代表人金学峰,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方商初字第2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此案,申请执行人尹时烈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此案,要求被执行人延寿县加信镇富民村民委员会给付借款人民币600,0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延寿县加信镇富民村民委员会现无可供执行财产及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尹时烈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延寿县加信镇富民村民委员会有执行能力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现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方正县人民法院(2015)方商初字第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洪玉审判员  朱振东审判员  陈宏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康宇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