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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三峡执字第001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宜昌博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宜昌市东山开发区东苑企业发展公司深圳路综合市场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三峡执字第00149-1号申请执行人宜昌博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松湖街4-10号。法定代表人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宜昌市东山开发区东苑企业发展公司深圳路综合市场,住所地宜昌市开发区深圳路。负责人李金明,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宜昌博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市东山开发区东苑企业发展公司深圳路综合市场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宜昌博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8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鄂三峡民初字第0060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昌市东山开发区东苑企业发展公司深圳路综合市场的银行存款8000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80000元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天银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尹纪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