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双桥民初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原告梁亚军诉被告隆基泰和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亚军,隆基泰和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570号原告梁亚军,隆化县工商局,住承德市隆化县。委托代理人王树仁,隆化县工商局,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被告隆基泰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高碑店市北环路21号,组织机构代码74017234-2。法定代表人魏少军,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竞男,该公司职员.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受理了原告梁亚军诉被告隆基泰和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李金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梁亚军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亚军撤回对被告隆基泰和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146.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金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