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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07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龙学英与郝小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学英,郝小琴,徐敏,张九卿,郑兴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7235号原告龙学英,女,汉族,1955年3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周家模(特别授权),重庆天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小琴,女,汉族,1983年8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第三人张九卿,男,汉族,1953年6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徐敏,系张九卿之妻。第三人徐敏,女,汉族,1959年2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第三人郑兴富,男,汉族,1945年4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学英与被告郝小琴,第三人张九卿、徐敏,第三人郑兴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学英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学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学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0元,由原告龙学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龚泽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华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