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刑执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章春平罪犯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景刑执字第197号罪犯章春平,男,一九七七年十二月三十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于二00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作出(2006)东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认定章春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十九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0一0年七月二十七日、二0一二年十二月十日分别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零九个月、十一个月。执行机关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二0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章春平在二0一二年二月至二0一四年十一月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先后获得月表扬十八次,单项表扬五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并主动执行了部分财产刑。经委托江西省景德镇监狱将罪犯章春平的服刑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章春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章春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自二00六年四月十九日起至二0一五年四月十八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超代理审判员 贾 珺代理审判员 李晶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曹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