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蔡甸侏民初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原告余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蔡甸侏民初字第00060号原告余某。委托代理人欧阳凤玲,湖北平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某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余某负担。审判员 谢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