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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蔡甸侏民初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原告余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蔡甸侏民初字第00060号原告余某。委托代理人欧阳凤玲,湖北平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某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余某负担。审判员  谢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