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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法执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刘新国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新国,刘少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字第425号申请执行人刘新国,男,195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五常市。申请执行人刘少平,男,196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职员。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继元,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刘新国、刘少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五常市人民法院(2014)五民初字第184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力群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延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