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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蓬法民四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陈春艳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春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蓬法民四初字第187号原告:陈春艳,女,198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委托代理人:黄健嫦,广东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阮宏兴,广东金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东华一路61号908室。负责人:张文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银仙,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春艳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春艳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并无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春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春艳负责交纳。审判员  罗虹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颖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