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隆民初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韩黑旦与郭会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黑旦,郭会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498号原告韩黑旦,农民,住内丘县。被告郭会平,成年,农民,住隆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黑旦与被告郭会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黑旦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黑旦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黑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黑旦负担。审 判 长  霍丽云人民陪审员  张秀改人民陪审员  郭兴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武 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