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009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原告靳玫春诉被告韩涛、李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00921—1号原告靳玫春,女,汉族,生于1962年6月23日,宝鸡市石油机械厂退休职工,现住宝鸡市渭滨区高新五路财富大厦B座6楼。委托代理人周志国,陕西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韩涛,男,回族,生于1979年9月3日,住宝鸡市金台区群建巷16号院。被告李楠,女,汉族,生于1979年10月8日,系陕AQ27**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车主,住宝鸡市金台区群建巷16号院1层。本院在审理原告靳玫春诉被告韩涛、李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靳玫春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对被告李楠所有的陕AQ27**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价值10万元)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李楠所有的陕AQ27**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二、冻结原告靳玫春提供担保的存款10万元(中信银行储蓄定期存单,帐号:7255010194100377810)。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晁靖雲代理审判员 樊龙华人民陪审员 申 雯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容源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