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执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四平市北山殡仪服务有限公司与于海元不当得利一案本次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平市北山殡仪服务有限公司,于海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民执字第230号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四平市北山殡仪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于海元,个体工商户,住四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平市北山殡仪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海元经营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于海元在银行无存款,在车管所无车辆登记,在产权交易中心无房产登记,暂时无执行能力,经合议庭和议合议,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东民二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于海元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凭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洪武执行员 李春英执行员 周明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孟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