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民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秦安县城北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杨彦东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安县城北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杨彦东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初字第272号原告秦安县城北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清渊,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静,该公司职员。被告杨彦东,男,汉族,现年3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安县城北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彦东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安县城北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安县城北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邵平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