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执字第00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石志刚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石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00188号申请执行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石志刚。申请执行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志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30日作出的(2013)石民五初字第004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石民五初字第00452号民事判决书指定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振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海伟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执行函(2015)石执字第00188-1号桥西区人民法院:本院于2015年4月7日受理的(2015)石执字第00188号,关于申请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志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已指定你院执行。现将该案执行卷宗移送你院,请你院收到卷宗后将(2015)石执字第00188号执行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并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本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