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前执字第1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刘志刚与闫磊、马建飞、燕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止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刚,闫磊,马建飞,燕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前执字第1003号申请人刘志刚,男,1970年08月04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闫磊,男,198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马建飞,1987年02月19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燕冬,男,1982年09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志刚与被执行人闫磊、马建飞、燕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志刚申请延期执行(2014)鄂前民初字第740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为由,向本院提出中止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4)鄂前民初字第7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森     盖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额尔登德力格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