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刑初字第0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黄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7) (2)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吴江刑初字第0317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务工。被告人黄某曾因赌博,于2014年1月16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又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1月21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3年1月2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黄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5)4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醉酒后无证驾驶牌号为“苏E×××××”的小型客车,沿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横扇社区溪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南举路路口,在实施右转弯时与吴某驾驶的牌号为“浙C×××××”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擦,致对方车辆受损。经检验,被告人黄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57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黄某至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横扇中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黄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吴某、史某、邵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照片、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人口信息、车辆信息、行驶证复印件、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黄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刑事处罚,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7日起至2015年8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丽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