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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4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洪(系李天乐的法定代理人)肖春芝(系李天乐的法定代理人)李天乐诉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村民委员会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铁皮嘴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肖春芝,李天乐,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村民委员会,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铁皮嘴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463-1号申请执行人李洪(系李天乐的法定代理人),男。申请执行人肖春芝(系李天乐的法定代理人),女。申请执行人李天乐,男。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村民委员会村部。法定代表人易铁夫,该村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铁皮嘴村民小组,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铁皮嘴组。代表人李海五,该组组长。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22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5)天民未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家庭土地征收补偿款及其他各种收益分配款共10158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66元,本案受理费1170元,执行费1445元,合计104461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村民委员会、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铁皮嘴村民小组的银行存款104461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理书记员黎云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