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执恢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聂中信与骆荣标、骆杰标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中信,骆荣标,骆杰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执恢字第142号申请执行人:聂中信,住贵州省黔西县。被执行人:骆荣标,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骆杰标,住广州市花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穗花法炭民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骆荣标、骆杰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院作出的(2014)穗花法炭民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锁定权属于被执行人骆荣标名下号牌为粤A×××××号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二、锁定权属于骆杰标名下号牌为粤A×××××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大亮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静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