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民初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原告刘明明诉被告赵雪、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明,赵雪,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646号原告刘明明(曾用名刘长军),男,198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经济开发区管庄村457号,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8504100618。被告赵雪,女,197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郯城镇沙窝崖村32号,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7904080226。委托代理人盛学辉,郯城益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北城新区沂蒙路004号环球国际商务中心A-17楼。代表人赵淑才,该保险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焦瑞杰,该保险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明明诉被告赵雪、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尚未治疗终结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赵雪、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尚未治疗终结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明明撤回对被告赵雪、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刘明明负担。审 判 长 肖 健审 判 员 栗 瑞人民陪审员 马文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