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执民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义乌市棒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黄泉林、欧孟香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义乌市棒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黄泉林,欧孟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民字第566号申请执行人义乌市棒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雪峰西路417号、419号。法定代表人陶建锋,董事长。被执行人黄泉林。被执行人欧孟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义乌市棒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泉林、欧孟香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车辆已查封,但一时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义执民字第566号案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陈怀瑛执 行 员 楼贤中执 行 员 黄剑韦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朱国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