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竹执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王丕生申请执行薛建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丕生,薛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绵竹执字第199号申请执行人王丕生,男,汉族。被执行人薛建明,男,汉族。王丕生与薛建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2015)绵竹民督字第15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80000.00元、代垫诉讼费63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小林审判员 潘传明审判员 强克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