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申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希玉东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唐山斗盛空压机有限公司,希玉东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申字第4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唐山斗盛空压机有限公司。住所地:遵化市通华西街西赵庄子村村南工业园区。该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张坤,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希玉东。再审申请人唐山斗盛空压机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希玉东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遵化市人民法院(2014)遵民初字第16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唐山斗盛空压机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转让合同合法有效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转让合同未召开董事会,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第二,转让合同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属无效。第三,土地和房产等不动产在没有办理过户之前,原审法院判令转让合同有效是错误的。第四,转让合同根本不是真实的,只是债务的担保方式。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希玉东提交意见称:一、申请人是否召开董事会不影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合同的效力。在签订合同前,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的《唐山斗盛空压机有限公司合营公司合同的补充协议》约定了转让合同所涉不动产归遵化市鑫博钛金有限公司所有,且该协议在遵化市工业局进行了备案。所以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张坤有权处置申请人名下的土地和房产。至今为止,作为申请人股东的韩国高韩手株式会社对转让行为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唐山斗盛空压机有限公司章程》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并不是强制性和禁止性的法律规定,故转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二、申请人取得诉争土地系善意取得。三、土地及房产是否过户,不是合同有效的必要条件。根据《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规定,应是买卖合同有效成立在先,产权转移登记在后。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转让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有原审开庭笔录予以证实。五、申请人申请再审应提交董事会决议。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所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申请人所提签订合同时未召开董事会、违反公司章程的理由,经查,《唐山斗盛空压机有限公司合营公司合同的补充协议》约定了转让合同所涉不动产归遵化市鑫博钛金有限公司所有,且该协议在遵化市工业局进行了备案。遵化市鑫博钛金有限公司系张坤个人所有的公司,故张坤有权处置申请人名下的土地和房产。而申请人公司的章程亦不属于强制性和禁止性的法律规定。申请人所提土地和房产未办理过户登记前,原审判决转让合同有效错误的理由,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申请人所提转让合同不真实、只是债权担保方式的理由,经查,申请人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唐山斗盛空压机有限公司申请再审所提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唐山斗盛空压机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唐山斗盛空压机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秀敏代理审判员 刘文娟代理审判员 杜 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单征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