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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执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杨家容、宋应珍、罗丹、罗洋申请执行曾飞均、曾勇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家容,宋应珍,罗丹,罗洋,曾飞均,曾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执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杨家容,女。申请执行人:宋应珍,女。申请执行人:罗丹,女。申请执行人:罗洋,女。被执行人:曾飞均,男。被执行人:曾勇,男。案由:刑事附带民事。杨家容、宋应珍、罗丹、罗洋申请执行曾飞均、曾勇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3月18日受理执行。因被执行人的主要财产所在地在兴文县法院辖区,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适用提级执行、指定执行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杨家容、宋应珍、罗丹、罗洋依据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宜中刑一初字第34号刑事附带民事决书申请执行曾飞均、曾勇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由兴文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 军审判员 刘成良审判员 税长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薛 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