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民二初字第00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汪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枫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舒城分公司,汪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二初字第00543号原告:安徽枫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舒城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欧洲华城小区内。组织机构代码:68360027-4.负责人:金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舒霞,安徽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燕舞,安徽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兵,男,汉族,1985年3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枫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舒城分公司诉被告汪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枫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舒城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安徽枫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舒城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陶传权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蔡 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