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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2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亢合义与保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李刚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亢合义,保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李刚,秦仕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2043号原告亢合义。委托代理人钱国栋,高碑店市五一路安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保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北市区五四路15号。法定代表人李建民。被告李刚,成年。被告秦仕发,成年。原告亢合义与被告保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李刚、秦仕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不能提供三被告的准确住所,多次查找均无法送达。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闫冠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