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姜行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陆进诉被告江苏省姜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进,江苏省姜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泰姜行初字第00019号原告陆进。被告江苏省姜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姜堰大道88号。法定代表人孙大明,该委员会主任。原告陆进诉被告江苏省姜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年3月25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审理中,原告陆进自愿于同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规避法律,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撤诉的条件,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单 洁审 判 员 杨 京代理审判员 顾 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婧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