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善商初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杜根林与费永忠、张剑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根林,费永忠,张剑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善商初字第386号原告:杜根林。被告:费永忠。被告:张剑秋。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根林与被告费永忠、张剑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范璐璐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鲁 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