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通城执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李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通城执字第7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吕某。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吕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某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吕某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光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继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