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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通城执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李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通城执字第7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吕某。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吕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某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吕某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光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继洲 微信公众号“”